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2021-01-13 68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密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沟通交流,构建和谐氛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市高院、区委组织部要求及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生活叧収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党经过长期实践取得的一个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有效抓手,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谈心谈话在本院党组、院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以下简称“各级党组织”)内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的范围包括: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

党员干警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党组织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必须及时约谈相关人员:

(一)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缺失,表率示范作用不强,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等方面不积极主动时;

(二)党员理想信念出现模糊动摇,精神空虚迷茫,“四个意识”不强,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

(三)党员意识淡化,对法治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甚至出现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信仰宗教、推崇西方价值观念、鼓吹“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情况时;

(四)党员存在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

(五)群众反映较多,被人举报,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

(六)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等情况时;

(七)根据上级党组织和院党组统一部署,在召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之前。

(八)其他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谈心谈话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确定不同的主题和内容:

(一)组织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代表党组织随时约谈党员干警,征求对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以及机关党建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党员干警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情况;

(二)集体谈话。针对党员干警存在的共性问题,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诚恳指出问题和不足,相互交换和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或针对党员干警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帮助提醒,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

(四)个人约谈。党员干警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反映问题情况,汇报个人思想。

第六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除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前或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开展的谈心谈话外,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体现经常性。

第七条 因公出差党员可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实行上门约谈;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探索通过线上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心谈话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诚相待原则。谈话者要放下架子,以平等心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相互之间做到开诚布公、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工作成绩。

(三)有的放矢原则。谈话方式要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谈话主题要明确点析表,内容要聚焦,敢于“一针见血”,力戒空泛,漫无边际。

(四)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引导谈心谈话对象。

(五)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要彼此尊重、相互信任,注意内容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党内谈心谈话活动作为了解、关心和爱护党员、联系群众和准确评价党员干警的重要手段,达到增进相互感情、及时化解矛盾、密切内部关系、促进全面工作的目的。

谈话人要做好谈心谈话记录,避免随意化、形式化。每季度要填写《谈心谈话开展情况台账》,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准则》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谈”的要求,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谈话,带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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