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明确这“两个责任”是对党章的重申,是对党委、纪委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的界定,只有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问责机制,用制度和规定倒逼“两个责任”落实,才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两个责任”落实现状
(一)主观认识上落后。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加码施压,强调有权必有责,要求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负责监督责任。然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固守旧观念,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不透、理解不深,对如何抓、怎么抓不思考、不谋划,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开开会、表表态、签责任书。去年,我县按照中纪委“三转”要求,全面清理纪检监察干部不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经三番五次强调,仍有3个镇的纪委书记分管其他工作,9个镇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干部兼任其他业务,拿着纪检津贴不干纪检工作,所在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被多次点名道姓批评和提醒谈话。
(二)责任分工上不明。部分党委(党组)在班子成员分工上,认为把党风廉政建设划分给某位同志专门分管就是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高高在上,对“第一责任人”职责置若罔闻、不管不问。班子成员对“一岗双责”模糊不清,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有人专抓,自己分管的只是业务工作,于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如我县湄江镇在计生迎检工作中,分管领导组织为检查组送红包被免职,镇党委书记、镇长把关不严被问责处分,就是由于只重业务,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岗双责”造成的。
(三)常态推进上乏力。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政治运动、阶段活动,“四风”纠正也好、集中整治也好、专项监察也好,认为是一阵风,吹一阵子就过去了,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目标、新任务麻木不仁、推责推诿,热衷于当“太平官”、“逍遥官”,对主体责任不安排部署、不监督检查,对监督责任不明要求、不下任务,工作开展没目标、没定力。如在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县清理出41个单位在“四风”方面均有反弹现象,涉及共性问题5个,个性问题102个,反映出部分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得过且过、形式应付。
(四)考核内容上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缺乏科学规范、定性定量、方便易行的考核硬指标。注重以资料来取舍成绩,在季度检查、年终考核中资料都齐全完善,干部队伍都清正廉洁,一旦有群众举报就被逮出问题、查出腐败。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脱钩,只要个人清正廉洁,其负责领域、分管领域有否腐败、有否问题都无关紧要,领导干部照常提拔重用,班子考核照常运行正常,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同虚设、形同“稻草人”。如在最近几年的年终目标考核排位工作中,更多看重业务工作的成绩,而在党建,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权重相对较小,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形式化。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党性观念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缺位根子在党性观念弱化,党性观念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前提。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只看重行政职务,习惯以官职相称,把自己简单地等同于“官”,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忘记了党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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