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纪律一直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X省X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一、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
(一)内部分工协作情况。一是优化职能分工。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制。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二是规范线索移送。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审批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精细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通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外协作配合情况。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高效运转。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二是建立协查机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其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承办部门。三是完善法法衔接。对涉刑案件采取“一程序、双立案、全案审、分项处理”的工作方式,确保党纪政务处分与移送司法要求相互贯通衔接。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会商、协调等工作,协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做好补充调查工作。
(三)履行纪法职能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掌握联系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纠正“四风”问题等。积极协助市委履行主体责任,改进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方式,对落实不力的干部进行问责。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开展重点项目督查。综合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研判分析市属国企政治生态,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和扶贫惠民监督工作。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稳妥慎用调查措施,做到宽严相济。
二、部门分设后监督合力有待提升
(一)监督效能有待提升。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积累了一批遗留下来尚未办理的问题线索,这些问题线索数量较大,形成了问题线索的“堰塞湖”,处置这些问题线索牵扯了大量精力,甚至影响了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虽然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还应在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方面继续探索实践。监督检查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完善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二)横向联动配合不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人力、精力都在信访举报件办理及问题线索处置上,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监督检查部门联系、指导、统筹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深层次联动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自为战,经常面临着人员力量不足、调查手段有限、部门协同有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实效。
(三)线索处置仍需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出现了承办部门将涉案财物交由案管部门保管或私自保管等不规范行为。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在系统录入信息方面相对滞后,影响了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的时效性和督促办理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审查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案件办理、报批各个程序都靠办案人员人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纪检监察机关现有查询方式不够顺畅,通过各家银行查询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四)法法衔接有待细化。如,目前纪委监委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缺乏强制措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时,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对其立案后才能实施。又如,《监察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照刑诉法对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前介入案件,熟悉案件情况、审查证据材料,协商移送事宜。但检察机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需要在合法、便捷的原则下提前做好沟通衔接。再如,现行规定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如何移送没有相关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由检察机关自行通知被调查人,有的由监察机关带至检察机关。
三、加强协同联动提升监督实效
(一)科学合理设置分工。在工作职责上,更加合理科学地划分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职责,监督检查部门在查核过程中发现涉及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进行查办,也可与审查调查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避免多头查办处置。在力量调配上,要适时按照监督执纪的任务,合理调配监督检查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部分纪检监察组工作任务不饱和现象。
(二)形成协同联动合力。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建议,用“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找准监督关键和重点。要进一步厘清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定位,强化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牵头、协调联系和监督,统筹整合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力量,从而破解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手段单一、职能发散、人员力量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三)完善内外衔接机制。一是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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