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局长在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2-02-15 22

公安局局长在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了贯彻落实XX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大会。刚才,X同志详细解读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目标任务、方法路径和工作要求,都讲的非常清楚,请大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既定部署,狠抓贯彻落实,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见效,推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不断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需要,我想围绕“什么是行政行为?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什么是行政复议?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适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升行政能力和水平”四个问题,和大家交流探讨、共同研究,以此增强坚持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X大地落地生根。

首先,我们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行为?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

为了深刻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我们首先来学习“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以及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就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某一类事所做出规定的行为,例如,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件事做出规定的行为。例如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不能成立。二是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目的是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国家意志性。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

行使行政职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三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行政行为和行政职权行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使行政职权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主张合法权益呢?

下面,我们讲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行政复议?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是什么?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行使行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侵害,就要给予法律上的救济。目前,我们国家救济的渠道一般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其中,最主要的渠道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诉讼是到法院去告,复议是到行政机关去告。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顾名思义,“复”是指重复、再次,“议”是指评议、评价。综合起来,行政复议就是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进行再次评判。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公家的处理我不服,找他的上级评理说事。

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行政复议法》的第一条讲的非常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简单的说,一是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二是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

(二)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我们国家,1950年12月中央政务院公布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这个名词,之后,大量单行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1989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全国人大颁发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式确立。

目前,行政复议管辖实行“条块结合”的管辖模式,条上的上级主管部门、块上的同级人民政府都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比如说,群众申请复议某一个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上级的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属地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来,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全体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已难以满足发展需要,难以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

我们来看一则近期发生的案件。2021年10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yǔ)区平海镇上林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为一家祖孙四代,其中,2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55岁男子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由于此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所以舆论一开始谴责凶手残忍冷酷,但随着更多信息披露,舆情发生反转。据报道,2017年,欧某向当地政府申请危房翻盖,相关手续已经办妥,但在拆除旧房欲盖新房时,却遭到邻居也就是死者一家的阻挠,导致欧某新房6年未能修建。6年期间,他持续寻找合法、理性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他去过信访办,打过市长热线,找过报社、电视台,上过网、发过帖,反映自己翻建新房遭到“村霸”阻挠,个别干部不作为,长期上访求助无门,但无一例外都石沉大海。案发前,欧某临时搭建的雨棚因台风倒塌,残片掉入死者家中,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了惨案发生。目前,舆论大都对凶手欧某抱有同情之意。在座的各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仅仅将关注点停留在案件本身,那么,即使我们惩治了一个杀人犯,也不能避免类似的惨案再次发生。这件惨案的深层次原因是欧某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六年多方求助维权,但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没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务方面是失了职、缺了位的。要深刻反思这个问题,避免类似惨案再次发生,必须有一只强有力的手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化解大多数信访问题、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也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下面,我们讲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做出了行政复议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2月5日,XX亲自主持召开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大幕。

(一)为什么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

现行“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群众不会找、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二是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多头办案,导致标准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上级主管部门受理涉及下级行业部门的行政复议,在本系统体内运行,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难以有效发挥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作用。四是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分散,耗费大量的行政复议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成本过高。同时,政府工作部门尤其是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缺乏法律专业人才,不会办案、无人办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自我纠错和内部监督作用的发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行政复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遵循中央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上和市上都制定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职责,确保中立性。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行“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管辖模式,除了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机关外,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各级人民政府,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一个口子对外”受理行政复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本级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样改革的好处有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保证了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正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可信度、公信力。二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提升了行政复议办理的层级,加强了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是健全制度,做到标准化。目前,行政复议工作普遍存在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存在诸多制度漏洞。这次改革提出:一是健全配套制度。从行政复议的登记、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入手,用制度约束行为,同规范保证公平,用标准提升质效。二是设立专业机构。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三是推行阳光复议。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及时有效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信息,目的就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在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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