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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是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武器,是一体推进“三不”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准确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小错酿成大祸,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功效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xx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不”一体理念进行了调研。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抓手
谈话函询体现一体推进“三不”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其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从而实现“不敢腐”;通过谈话函询,对制度性漏洞和政策性问题,采取政治生态分析、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促改促建,扎紧制度笼子促进“不能腐”;把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在谈心谈话中通过思想引导和警示教育,能够强化“不想腐”的思想自觉。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载体。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以xx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为例,20xx年前三季度,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谈话函询的占xx%、初步核实的占xx%、暂存待查的占xx%、予以了结的占xx%;近三年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xx.x%,xx.x%,xx.x%。从绝对数量和相对增量上看,第一种形态的“常态”特征日益明显。
谈话函询是推动“两个责任”有机贯通的桥梁纽带。“三不”一体推进,需要主体责任和监督专责同向发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对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范。在谈话函询工作总体要求上,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明确了谈话函询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在谈话函询实施程序上,要求“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谈话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时,应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反映人的说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了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主体责任的履行方式。在谈话函询结果落实上,要求“对于函询后予以采信了结的,在书面反馈被反映人时,同时抄送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谈话函询后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表明党委(党组)对于持续巩固谈话函询效果负有重要责任。
理解和运用存在不到位问题
认识不到位,工作谋划有偏差。有的仅仅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线索的业务工具,走程序、套模板,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有的对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要求理解不到位,认为“三不”只是依次递进的过程,是分别由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实施的工作,要么把谈话函询纳入“不敢腐”范畴,要么将其纳入“不想腐”范畴,人为划分、机械分割。
标准把握不严,警示震慑强度不够。有的对线索材料研究分析不深,对谈话对象基础情况摸得不准,制定谈话方案千篇一律,在函询中找不准关键点,容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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