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6-07-29 0

 

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

第三条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第六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总台账,逐车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各中队应当相应建立本中队车辆管理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有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第七条有牌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使用有牌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载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乘坐人员等内容;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派车;局领导用车或跨县(市、区)用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可以电话请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手续;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调度车辆,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能使用公共交通的原则上不派车。

第九条有牌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归队时间、行驶里程、目的地等。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停回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停放于驾驶人住所或其他场所过夜。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有牌车辆原则上封存停放,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因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专项执法等确需用车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无牌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无牌车辆按照配属到队、自行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自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执勤、市容管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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