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20-07-30 73

公司纪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XX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在早发现上深化、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在谈话函询上深化,这是对XX重要指示的具体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考量,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化拓展,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xx年,xx集团纪委坚持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科学认识和实践运用,转变思路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开展谈话函询、廉政约谈、诫勉谈话等310人次,着力提高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对基层党组织的调研和了解,以下是我个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几点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聚焦下情,直面问题,充分认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同时个别党员干部由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和“四种形态”精神实质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管住关键少数”意味着放过“大多数”,反腐败即将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从而对“四种形态”产生误解和误判。有的党组织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违法了再办,造成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

(二)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实践“四种形态”,谁应该唱主角?毫无疑问是党委,不能一股脑地推给纪委。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的标准和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我们应该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同时,要做到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纪检监察队伍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

通过调研发现集团基层单位中,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等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而纪检委员大多由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兼任,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时效性。有的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二、创新工作观念,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时代意识

(一)“四种形态”既有理论基础、又经实践检验

党的十九大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赋予“四种形态”新的时代内涵和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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