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院领导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研讨发言材料
参加此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系统研读《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深受教育和启发。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
正确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绩问题上的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意义。
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政绩观折射的是政治站位、体现的是党性修养、反映的是忠诚担当。只有在政绩观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当前,司法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日益复杂多元,如果政绩观出现偏差,就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含糊摇摆,影响司法公正权威。树立正确政绩观,就是要自觉把司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把对党忠诚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次司法服务中,以扎实司法业绩诠释政治担当。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为谁创造业绩”是政绩观的首要问题。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决定了司法政绩最终要由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不是看结案数据有多漂亮,而是看切身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公平正义是否真正实现。如果脱离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结案率等指标,甚至搞“数据美容”、程序空转,看似政绩突出,实则偏离了司法为民的初心。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